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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施行

日前,市政府出台《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合政[2008]1号),规定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予列入。

保障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来源包括:70%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基金的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账户,其他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保障待遇: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的,政府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资金先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肥东、肥西、长丰县被征地农民保障标准由各县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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