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购[2008]99号
为适应我市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提高采购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监督,根据市政府及省财政厅关于“专项经费限时支出、采购经费限期执行”的规定,现就2008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8年度采购预算限期执行工作的安排
各主管部门收到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应牵头组织申报,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明确项目具体需求,订立采购计划并确立计划采购时间,统一按期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级财政部门办理采购。
1、预算内资金(包括纳入国库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采购项目:通用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于4月底前完成计划申报工作,其中计算机项目执行现行采购标准。专用货物类、工程类项目应于5月底前完成计划申报工作(项目具体分类参见《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63号)文件有关规定)。
2、预算外资金(包括事业性收费、彩票公益金、其它非税收入等专户管理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如年初专户余额满足项目实施需要的,应按预算内资金安排项目所规定期限同期办理;如年初专户余额不足,可暂不实施,但应在该项收入足额入库20日内办理计划申报。
3、年中追加、自有资金采购项目: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计划申报。其中单位自有资金采购项目全年分3月、5月、7月、10月四次集中组织实施。紧急采购项目按市级财政部门应急项目采购流程办理。
年初采购预算安排项目,单位已申报执行的,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资金支付;年中追加项目,单位已申报执行的,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资金支付。年度采购预算安排项目,已执行完毕的,除项目资金为专项使用的,节余资金收回,不再安排使用。
二、未按期申报项目处理
1、因客观原因造成未按期申报采购的,项目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确定计划采购时间报主管部门同意,送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实施。
2、对于未按期申报且未说明原因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下发催办通知书,单位应在催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0日内申报;如单位在20日内仍未申报且未说明原因的,市级财政部门将收回项目预算指标。
三、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资金支付
1、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已实行网上申报的部门、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采购计划;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随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实施。
追加采购项目,部门和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先向财政归口业务处室申请办理采购预算指标的追加和调整手续,否则不得实施采购。
2、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对已纳入年度采购预算指标管理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项目单位填写《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验收报告(或进度证明)、合同复印件报市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对于年中追加的跨年度执行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在年底收回该项目未拨付资金。
请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2008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统一部署,尽快完善项目前期报批手续,按期办理采购计划申报,确保采购经费限期执行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