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集中开展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系列宣传活动
我国第一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实施,20年来,该《条例》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耕地资源的日益匮乏,原《条例》的“弊端”逐渐显现,如耕地占用税税率明显偏低、其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税收调节职能的发挥受到了一定限制等等。为进一步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旧《条例》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原则上将每平方米税额提高了4倍。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四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征收机关依法行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良好征管环境。按照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宣传月活动”的要求,5月10日上午,市财政局农村局在市府广场开展了以“税收 发展 民生”为主题的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省财政厅农村财政管理局局长鲍习生、副局长连发玉、张忠文,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军等亲临现场指导并与部分纳税人现场交流。市农村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并现场接受了纳税人有关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的咨询,累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近千份。合肥电视台、合肥人民广播电台、合肥晚报等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及时报道。
这次活动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重点宣传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较原政策的变化,突出宣传了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在保护耕地资源、加强税收调控、公平税负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方便纳税人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和征收机关顺利实现新旧税收政策衔接过渡奠定了良好基础。
我市长丰、肥西、肥东三县及所属乡镇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悬挂条幅、流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对新《条例》进行了集中宣传。由于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此次全市新《条例》系列宣传活动有条不紊,取得了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