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购[2008]36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合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合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意见
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购[2008]364号)文件精神,合肥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合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为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扎实开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合肥市政府采购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支持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地遏制和预防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形成了政府采购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机制。但是,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仍处于建设完善阶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政策和规定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政府采购领域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行为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个别从业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破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标是:在广泛开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和重点检查,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针对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按照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的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和时间是,全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合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成立合肥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李武好
副组长:孟凡农、陈华、陈卫东、毛乾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刘勇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合肥市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也要组成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汇总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合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强与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5月16日至6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采购集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
(二)6月1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合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合肥市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各县(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需全部纳入检查范围,采购人检查覆盖面达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管办、市监察局抽调人员组成两个重点检查小组,对市本级和区集中采购机构、市直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8月1日至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整改。
(四)9月1日至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个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的验收总结工作,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二)协调配合。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三)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填写自查自纠表格,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自纠报表和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县(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8天内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合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同时,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附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