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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新农组[2008]5

 

各县区新农办、财政局,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2007年,市政府大力整合涉农资金,集中设立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新农组[2007]3号),明确了资金使用流程,加强了资金规范管理,引导资金集中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取得了积极效果。为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科学透明、绩效挂钩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新机制,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对《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突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导向,加强了资金使用全程的监管,更加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经请示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进程,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设立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市政府整合的市直有关部门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专项资金在市人大预算批复范围内,由市财政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研究确定后并报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属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非均衡发展的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集聚效应;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新机制;

    (四)责权统一的原则。规范和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注重资金使用实效。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优先用于土地整理和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

    (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品牌建设、农副产品流通工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设施栽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

    (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市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农村道路建设、防洪保安、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乡村旅游、农业生态建设等。

    (四)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支持乡镇中小学建设及职业教育、农村公共卫生及乡镇卫生院建设、农村文化体育、广电、农村民生工程等。

    第七条  使用形式: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形式,可以采取资金补助,也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实物分配。具体补助形式、依据和标准,由市各主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新农办共同管理。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统筹安排和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与监管。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扶持政策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工作。

    第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会商,提出本部门项目资金的使用方案,报市新农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批准。市财政根据批准后的资金使用方案,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按期向市新农办、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进度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财政投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或奖补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考核验收组出具有效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新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对当年10月底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无法实施或执行后留有结余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未完工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新农办牵头会市财政局对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作为第二年各部门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上报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各部门支持新农村建设履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新农办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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